← 转房卷总目·第三章 四个兄弟

叶三十一背·31b

这不是译本,是辅读层。中文承载文本本身,并逐句标出哪些是塔木德自己的话、 哪些是 施泰因扎尔茨Steinsaltz 补入的解释,以及哪些地方翻译必然有所流失。

段
15
句
60
标注流失
2

这一面里,有多少是塔木德自己说的?

谢法利亚Sefaria 的 威廉·戴维森William Davidson 版用 <b> 标出塔木德原文,其余为 施泰因扎尔茨Steinsaltz 补入。下面的比例是逐句从这个标记算出来的,不是判断。

这一面每读 12 句,只有一句以塔木德自己的话为主。把这件事藏起来, 读者会以为自己读的是塔木德;标出来,他才知道自己站在哪里。

31b.1 引证

(续上)拉夫阿施Rav Ashi 对 巴尔沙提亚Bar Shatya 卖地一案的裁断:两组证人相抵,地仍留在原占有者手中。照此类推,订婚、休妻成否存疑的,妇人也应留在原先的推定身份。

  1. 「……那就让地留在 巴尔沙提亚Bar Shatya 的占有之中吧。」

  2. 既然没有提出确凿的证据,地就留在现时占有者的手中。

  3. 照这样,订婚与休妻成否存疑的情形也应如此:妇人应留在她原先的推定身份之中。

31b.2 解答

于是摒弃 拉巴Rabba 对密释纳的理解。阿巴耶Abaye 另解:密释纳是照「它的同伴述说它」的笔法写的,举一例而相关之例可推知;订婚讲了近他近她之疑,休妻亦然;休妻讲了文书写法之疑,订婚亦然。

  1. 其实,拉巴Rabba 对密释纳的理解须摒弃;阿巴耶Abaye 说:密释纳当照经上所写的来理解:「它的同伴述说它」(伯36:33)。

    注:和合本伯36:33作「所发的雷声,显明他的作为,又向牲畜指明要起暴风」,与革玛拉的读法不合;此处照革玛拉读 יַגִּיד עָלָיו רֵעוֹ 译出。

  2. 这条原则是说:从所举的单一情形,可以推知相关的情形。

  3. 密释纳就订婚讲了物件离他较近还是离她较近存疑的情形,休妻也是一样:休书落得离他较近还是离她较近存疑的情形亦然。

  4. 同样,密释纳就休妻讲了文书写法有疑问的情形,订婚也是一样。

31b.3 反驳

拉瓦Rava 驳 阿巴耶Abaye:若诸例裁断相同,密释纳何以强调「这是」订婚之疑、「这是」休妻之疑?这措辞显然只指此例,别无他例。

  1. 拉瓦Rava 对他说:你若认为这些情形的裁断全都相同,密释纳是照「它的同伴述说它」的笔法写成的,那么密释纳所教的「这是」一语又作何解?

  2. 密释纳其实强调:这是成否存疑的订婚,这是成否存疑的休妻,可见只指这一情形,别无其他。

31b.4 解答

拉瓦Rava 另解:订婚的各种疑例,休妻都有;休妻却另有订婚所无的疑例,因用有疑问的文书订婚并不失效。故休妻那边的「这是」并非限定之词,只是随订婚那边的写法而写;订婚那边的「这是」则排除日期一事,因以文书订婚无须写日期。

  1. 其实 拉瓦Rava 说:订婚成否存疑的一切情形,休妻也都有。

  2. 然而休妻另有一些存疑的情形是订婚所没有的,因为用有疑问的文书所行的订婚并不失效。

  3. 因此,密释纳在休妻上所用的「这是」一语并非限定之词,并不排除离他较近、离她较近两可的情形。

  4. 其实是因为密释纳在订婚上教了「这是」,而那里是限定之词,所以在休妻上也教了「这是」一语。

  5. 革玛拉问:订婚上所说的「这是」,又是要排除什么呢?

  6. 革玛拉答:是要排除日期一事;日期对订婚并非要件,因为人以文书与妇人订婚时,无须写上日期。

31b.5 提问

就此本身发问:贤哲们为何不规定订婚文书须写日期?若休书写日期是为了果实收益,订婚文书不写便说得通,因丈夫对已订婚的妇人的产业不享收益。

  1. 革玛拉就此事本身发问:贤哲们为什么没有规定订婚文书须写上日期?

  2. 照那位认为贤哲们规定休书须写日期是因为果实收益的说法,这样做说得通。

  3. 因为丈夫在婚姻期间享有妻子产业的果实收益,所以休书须写上日期,以便知道他收取或出卖这些收益的权利在何时终止。

  4. 然而订婚文书无须写上日期,因为这文书只用来建立订婚的关系,而已订婚的妇人并无果实收益可言。

  5. 丈夫在未婚妻成为他正式的妻子之前,无权收取她产业的果实收益。

31b.6 提问

但照另一说,休书写日期是为了娶外甥女者的缘故:他若知道她婚内不贞,可能给她一纸不写日期的休书,救她免于死刑。若此,订婚文书也应写日期,因为不写日期的订婚文书同样可用来为她开脱。

  1. 然而,照那位认为贤哲们规定休书须写日期是因为有人娶了自己姊妹之女的情形的说法,那么他们也应规定订婚文书须写上日期。

  2. 有时人会娶自己姊妹的女儿;她既是他的妻子,又是他的近亲,他就格外爱她。

  3. 他若知道她在与他婚姻期间行了淫乱,可能给她一纸不写日期的休书,好救她免于死刑。

  4. 若有证人出来为她的行为作证,她就可以声称,她行淫的时候已经是被休的妇人了。

  5. 如果贤哲们规定休书须写日期确是出于这个理由,那么订婚文书也应写上日期,因为一纸不写日期的订婚文书,同样可以用来证明他姊妹之女的清白。

  6. 她若是在订婚之前的那段时间行了淫乱,就不会受罚。

  7. 所以这种文书也应写上日期。

31b.7 解答

答:有人以钱订婚,有人以文书订婚;以钱订婚根本无处写日期,贤哲们便不就各种订婚方式区别对待,没有规定写日期。

  1. 革玛拉答:因为有人以钱订婚,也有人以文书订婚,所以贤哲们没有规定文书上须写日期。

  2. 由于以钱订婚的行为中,订婚的日期无处可写,贤哲们就不在各种订婚方式之间区别对待。

31b.8 反驳

拉夫约瑟之子拉夫阿哈Rav Aḥa, son of Rav Yosef 质问 拉夫阿施Rav Ashi:奴仆也有以钱买、以文书买的,贤哲们却规定买奴文书须写日期。答:买奴多用文书,订婚多用钱。

  1. 拉夫约瑟之子拉夫阿哈Rav Aḥa, son of Rav Yosef 对 拉夫阿施Rav Ashi 说:可是关于奴仆,有人以钱购得,也有人以文书购得,贤哲们仍规定买奴的文书须写上日期。

  2. 他回答:那里,关于奴仆,大多数人是以文书购买的。

  3. 这里,关于订婚,大多数人是以钱订婚的。

31b.9 解答

另一个理由:这条规定无法设得周全。文书交给她,她会抹去日期;交给他,若她是他的外甥女,他会替她抹去日期。

  1. 你若愿意,也可以说贤哲们没有规定订婚文书须写日期的另一个理由:

  2. 这是因为无法把它设立得不生弊端。

  3. 我们要怎样做呢?

  4. 我们若把订婚文书留在她手中,她会抹去日期,这样仍无法证明她的淫乱发生在什么时候。

  5. 我们若把文书留在他手中,有时她是他姊妹的女儿,他可能亲自抹去日期来为她遮掩。

31b.10 解答

留给签名的证人也不成:他们若记得日期,就凭记忆作证,无须写;若不记得,就会看着文书作证,而经上说「凭两三个人的口」,即凭口而不凭笔迹。

  1. 我们若把文书留在签名的证人手中:他们若自己记得文书交给妇人的日期,文书本身就无须写上日期,让他们出来凭记忆作证就是了。

  2. 他们若自己不记得,有时就会看着所写的日期,凭此出来作证。

  3. 而那位慈悲者说:「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申19:15)。

  4. 由这节经文推出:凭他们的口,而不凭他们的书写;就是说,证词须是本人亲自说出的才合格,不可凭所写的为据。

31b.11 解答

问:休书何不也担心妇人抹去日期?答:休书的日期是救她的,她怕把休书弄得失效而不敢涂改;订婚文书的日期对她不利,她先前推定为未嫁之身,文书无日期便无从罚她。

  1. 革玛拉问:若是这样,休妻也该这样说吧。

  2. 休妻的情形也应担心妇人会抹去她手中休书上的日期。

  3. 革玛拉答:那里,休书的情形,日期是来救她的,因为休书解除她为人妻的身份。

  4. 所以她会害怕涂改任何地方,免得使整份休书失效,而可能使自己重又成为有夫之妇(据纳赫曼尼德注)。

  5. 这里,订婚文书的情形,日期却对她不利,因为她直到此时都被推定为未嫁之身,文书上若没有日期,她显然不能受罚。

31b.12 引密释纳

密释纳:三兄弟娶三个无亲的妇人,一个死了,第二个对其妻行了转房聘言,未及成婚也死了,两妇都来到第三个兄弟面前待转房;她们须行脱鞋礼,不可转房。

  1. 三个兄弟娶了三个彼此无亲的妇人,其中一个兄弟死了,于是第二个兄弟与亡兄之妻行了转房聘言,还没来得及完成转房,他也死了,留下两个妇人来到第三个兄弟面前待转房。

  2. 那么这两个妇人须行 脱鞋礼ḥalitza ,不可转房。

31b.13 引密释纳

密释纳续:经上说「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当……与她同房」,可见待转房之妇只带一重转房关系,不带双重;头一位亡兄之妻既因原夫、又因第二兄弟的转房聘言而待转房,故不可转房。拉比西缅Rabbi Shimon 则说:可任择一妇转房,与另一妇行脱鞋礼。

  1. 如经上说:「弟兄同居,若死了一个,没有儿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当尽弟兄的本分,娶她为妻,与她同房」(申25:5)。

    注:英译只引「……与她同房」一句之意,此处录和合本全节。

  2. 这是教导:可转房的妇人是只带一重转房关系的,而不是带双重转房关系的。

  3. 在这情形中,头一位亡兄之妻待转房,既因与原夫的婚姻,又因与第二个兄弟的转房聘言。

  4. 拉比西缅Rabbi Shimon 说:他可与任意一个妇人完成转房,再与第二个行 脱鞋礼ḥalitza 。

31b.14 提问

问:若双重转房关系之妇免于转房是妥拉之律,她就连脱鞋礼也不必行。答:这是贤哲之律;照妥拉,两妇各为不同兄弟之妻,本可都娶。要她们行脱鞋礼,是怕人说同一家出来的两位待转房之妇可都转房。

  1. 革玛拉问:若带双重转房关系的妇人免于转房这条 哈拉哈halakha 是妥拉之律,如密释纳所引的证据所示,那她也不应需要行 脱鞋礼ḥalitza ,而应完全豁免。

  2. 其实这是贤哲之律。

  3. 这种情形下对转房的限制并非妥拉之律,因为照妥拉之律,兄弟可以与这两个妇人都完成转房,因为她们各是不同兄弟的妻子。

  4. 在这情形中要求行 脱鞋礼ḥalitza ,是贤哲所立的规定,免得人说:出自同一家的两位 叔娶之妇yevama 可以转房。

  5. 既然第二个兄弟行了转房聘言,人可能以为两个妇人其实都嫁了他。

  6. 第三个兄弟若与两个妇人都完成转房,就会使人以为可以把一个兄弟的两个妻子都娶来转房,其实妥拉只许 亡夫兄弟yavam 娶亡者的一个妻子。

31b.15 提问

(下接叶三十二正)问:何不与一妇转房、与另一妇行脱鞋礼,便消了这顾虑?答:不这样做,是怕人说:同一家的两个妇人,一部分须建立,而……

  1. 革玛拉问:那就让他与一个妇人完成转房,与另一个行 脱鞋礼ḥalitza ,这就消除我们的顾虑了。

  2. 革玛拉答:我们不这样做,是由于贤哲所立的规定,免得人说:「同一家出来的两个妇人,一部分须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