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房卷总目·第三章 四个兄弟

叶三十一正·31a

这不是译本,是辅读层。中文承载文本本身,并逐句标出哪些是塔木德自己的话、 哪些是 施泰因扎尔茨Steinsaltz 补入的解释,以及哪些地方翻译必然有所流失。

段
12
句
72
标注流失
3

这一面里,有多少是塔木德自己说的?

谢法利亚Sefaria 的 威廉·戴维森William Davidson 版用 <b> 标出塔木德原文,其余为 施泰因扎尔茨Steinsaltz 补入。下面的比例是逐句从这个标记算出来的,不是判断。

这一面每读 18 句,只有一句以塔木德自己的话为主。把这件事藏起来, 读者会以为自己读的是塔木德;标出来,他才知道自己站在哪里。

31a.1 解答

拉巴Rabba 答:既要她行脱鞋礼而不全然豁免,人人都知这只是从严,不会因此轻忽另一次订婚。阿巴耶Abaye 反问:那么离婚时也可教休书落处存疑之例,要她行脱鞋礼,人们同样知道只是从严。

  1. 拉巴Rabba 答:既然你要她行 脱鞋礼ḥalitza ,而不全然豁免她,人人就都知道这只是从严,贤哲并没有确定第一次订婚完全有效。

  2. 这样,人们就不会轻忽另一次订婚。

  3. 阿巴耶Abaye 提出质疑:若是这样,密释纳就该在离婚的情形中,也教那物不知离他较近、还是离她较近的情形,并规定她须行 脱鞋礼ḥalitza 。

  4. 人们也会知道这只是从严,不致弄错。

31a.2 解答

拉巴Rabba 答:离婚时确会出错,人们会以为既可行脱鞋礼,也可转房。阿巴耶Abaye 说订婚存疑时也有此虑;拉巴Rabba 答:那就让她转房,无妨,因为她本有许可的推定身分,转房并不真犯禁。

  1. 他回答他:这里确实会出错,因为你若说她须行 脱鞋礼ḥalitza ,那么她也就可以转房了。

  2. 人们可能误以为,她既适合行 脱鞋礼ḥalitza ,也就适合转房,结果这妇人可能转房,尽管她这样做是被禁的。

  3. 阿巴耶Abaye 反驳:这里,在订婚存疑的情形下,也同样有这种顾虑:你若说她行 脱鞋礼ḥalitza ,她也可能转房。

  4. 拉巴Rabba 答:那就让她转房吧,这没有什么不妥。

  5. 在这种情形下,她仍保有许可的推定身分,因为她原本被认定为许可,只是出于我们的顾虑才被禁。

  6. 即使她转房,也并没有真正犯禁。

31a.3 反驳

阿巴耶Abaye 引密释纳(叶六十七背)驳 拉巴Rabba:房屋倒塌,压死一人和他所娶的侄女,不知谁先死;侄女的同室妻须行脱鞋礼,不可转房。这里存疑也须行脱鞋礼。

  1. 阿巴耶Abaye 引一种即使存疑、妇人也须行 脱鞋礼ḥalitza 的情形,来对 拉巴Rabba 提出异议。

  2. 我们在一条密释纳(叶六十七背)学过:房屋倒塌在某人身上,也倒塌在他所娶的兄弟之女身上,他没有子嗣,不知道两人谁先死。

  3. 若那亡故的妻子有一位同室妻,这同室妻须行 脱鞋礼ḥalitza ,不可转房。

  4. 若是男人先死,那么在他死时,这同室妻作为 亡夫兄弟yavam 之女的同室妻,对 亡夫兄弟yavam 是被禁的,免于转房。

    「他的女儿」指亡者之兄弟的女儿,亦即 亡夫兄弟yavam 之女;亡者娶的是侄女。

  5. 但若是那女儿先死,那么在丈夫死时,第二个妻子并不是近亲禁婚者的同室妻,须要转房。

  6. 正因为这存疑,她须行 脱鞋礼ḥalitza ,不可转房。

31a.4 反驳

照 拉巴Rabba 之见,这里何以如此?这里也可说:同室妻整段婚姻期间都免于转房,本有可嫁外人的推定身分,不可凭存疑禁她、要她行脱鞋礼。

  1. 照 拉巴Rabba 的意见,为什么是这样呢?

  2. 这里也可以说:这妇人,即那同室妻,本有可嫁外人的推定身分。

  3. 因为她在整段婚姻期间,都作为近亲禁婚者的同室妻而免于转房。

  4. 你却凭她的同室妻是否先死这一存疑,要禁她,要她行 脱鞋礼ḥalitza 。

  5. 不可单凭存疑禁她。

31a.5 解答

若说这里因存疑而从严,那也是导致从宽的从严:行了脱鞋礼就可能转房,而她可能是禁婚者。拉巴Rabba 答:离婚常见,贤哲立了令;房屋倒塌罕见,贤哲不为罕见之事立令。

  1. 你若说:这里也因存疑而从严裁决。

  2. 然而这仍是导致从宽的从严,因为你若说她须行 脱鞋礼ḥalitza ,她也就可能转房。

  3. 可是她转房是被禁的,因为她作为 亡夫兄弟yavam 之女的同室妻,对他可能是被禁的,因此与那女儿本人一样被禁。

  4. 拉巴Rabba 回答:离婚之事常见,贤哲就立了拉比之令,不许她行 脱鞋礼ḥalitza ,因为顾虑若要她行 脱鞋礼ḥalitza ,她也可能转房。

  5. 房屋倒塌之事并不常见,贤哲就没有立令,因为他们不为罕见之事立令。

31a.6 解答

另一解:离婚时有近亲禁婚者在,若要同室妻行脱鞋礼,人们会说贤哲认定休书完全有效,进而与同室妻转房;倒塌之事人人知道无从查明谁先死,脱鞋礼只是因存疑,不会导致转房。

  1. 或者,另有一个理由区分两种情形。

  2. 在离婚的情形中,有一位近亲禁婚者在,表明同室妻因作为近亲禁婚者的同室妻而被禁;你若要她的同室妻行 脱鞋礼ḥalitza ,人们就会说:贤哲认定这份休书是完全有效的休书。

  3. 所以他们才要她的同室妻行 脱鞋礼ḥalitza ;人们便可能凭这错误的认定,与那同室妻完成转房。

  4. 可是在房屋倒塌的情形中,贤哲能确定倒塌时谁先死吗?

  5. 既然人人都知道这里有无法查明的存疑,那么显然,贤哲要同室妻行 脱鞋礼ḥalitza ,只是因为这存疑。

  6. 因此不必顾虑她会因这 脱鞋礼ḥalitza 而转房。

31a.7 提问

革玛拉问:离婚存疑中,不是有一条密释纳教了休书落处存疑之例吗?妻子站在公共区,丈夫把休书抛给她:离她近,她被休;离他近,未被休;正在中间,则存疑。

  1. 革玛拉问:论到存疑的离婚,我们不是在一条密释纳里学过休书不知离他较近、还是离她较近的情形吗?

  2. 我们不是在一条密释纳里学过:若他的妻子站在公共区,他把休书抛给她,休书落在离她较近处,她便被休了。

    所引密释纳见《休书卷》叶七十八正。

  3. 若离他较近,她便没有被休。

  4. 若是不偏不倚,就是休书落在男女两人正中间,那么她是被休了还是没有被休,便存疑。

31a.8 推论

「被休又未被休」关涉两条律:丈夫若是祭司,她因可能已被休而对他被禁,不能复娶;她若是丈夫兄弟的近亲禁婚者,丈夫无子而死,同室妻须行脱鞋礼。可见这类存疑的离婚也要行脱鞋礼,并不顾虑她会转房。

  1. 我们说:裁定她既被休又未被休,是就哪条 哈拉哈halakha 说的呢?

  2. 革玛拉解释:这关系到 哈拉哈halakha 的两个方面。

  3. 其一,若休妻的人是祭司,那么因为她可能已凭那份休书被休,她对他便是被禁的。

  4. 因此他就不能再娶她。

  5. 其二,若被休的妇人是她丈夫之兄弟的近亲禁婚者,而她丈夫无子而死,那么她的同室妻须行 脱鞋礼ḥalitza 。

  6. 这条密释纳表明,在这类存疑的离婚中,贤哲也要同室妻行 脱鞋礼ḥalitza ;我们并不说:你若说她须行 脱鞋礼ḥalitza ,她就可能转房。

  7. 这里就没有那样的顾虑。

31a.9 解答

革玛拉答:拉巴Rabba 与 拉夫约瑟Rav Yosef 都说,那条密释纳讲的是两组见证人互相抵触,属妥拉律上的存疑,故从严;本条密释纳讲的是一组见证人说不清楚,只属拉比律上的存疑,故从宽。

  1. 革玛拉回应:关于那条密释纳,不是已经说过它指的是一组很特定的情形吗?

  2. 拉巴Rabba 和 拉夫约瑟Rav Yosef 两人都说:这里的存疑不是出于案情本身,而是出于互相抵触的证词,无法在其间判定。

  3. 这里讲的是两组见证人,一组说休书落在离她较近处,另一组说落在离他较近处。

  4. 这样,这就是妥拉律上的存疑,因为这里有两份证词,各自完整,却互相抵触。

  5. 这类情形被视为妥拉律上的存疑,所以从严裁决。

  6. 但本条密释纳讲的是一组见证人,他们的证词有分歧,或说不清究竟发生了什么。

  7. 这只算拉比律上的存疑,因为只有一份没有旁证的证词;遇到拉比律上的存疑,便从宽裁决。

31a.10 提问

何以知本条讲的是一组见证人?答:与订婚之例相似。又问订婚之例何以知是一组?答:若是两组互相抵触,就让她转房无妨,因有两人作证从未订婚;故两例都是一组见证人。

  1. 革玛拉问:从哪里知道本条密释纳讲的是一组见证人的存疑呢?

  2. 革玛拉回应:它与订婚的情形相似。

  3. 正如订婚的情形讲的是一组见证人的存疑,离婚的情形讲的也是一组见证人。

  4. 革玛拉存疑:那么订婚的情形本身,从哪里知道这条密释纳讲的是涉及一组见证人的存疑呢?

  5. 或许它讲的是两组见证人的情形?

  6. 革玛拉答:若这条密释纳讲的是两组互相抵触的见证人,那就让她转房,没有什么不妥,因为有两位见证人作证说根本没有订婚。

  7. 所以,订婚与离婚两种情形,讲的必定都是一组见证人的情况。

31a.11 反驳

革玛拉驳:怎能这样说?有见证人当面作证订婚之物落在离她近处,她就订了婚,你却说让同室妻转房无妨?况且两组见证人也只算拉比律上的存疑:这不是事实不明,而是两组相抵,让她留在原有的推定身分。

  1. 革玛拉质疑:怎能这样说呢?

  2. 毕竟有见证人站在我们面前,说那订婚之物落在离她较近处。

  3. 这样,她就已订婚,她的同室妻便是近亲禁婚者的同室妻。

  4. 你却说让她转房,没有什么不妥?

  5. 再者,就两组见证人与一组见证人的根本差别而言,两组见证人的情形也被视为拉比律上的存疑。

  6. 这不算是就实际发生之事的存疑——那才是妥拉律上的存疑——而是两份对立证词之间的抵触。

  7. 遇到这类情形,我们说:以两人对两人,让两份证词彼此相抵。

  8. 因此 哈拉哈halakha 便是让这妇人留在她原有的推定身分。

  9. 这样看来,这类存疑只出于拉比律,不出于妥拉律。

31a.12 引证

革玛拉引巴尔沙提亚的产业一案为证:他时而发疯,卖了田产,两人说他卖时清醒,另两人说他卖时发疯。拉夫阿施Rav Ashi 说:以两人对两人,让证词相抵。既无有效证词可依……(下接叶三十一背)

  1. 革玛拉为此引证:这正如一个名叫 巴尔沙提亚Bar Shatya 之人的产业一案;他得了这个名字,是因为他时而发疯。

    巴尔沙提亚Bar Shatya 意为「疯人之子」,是绰号;此案亦见《末道门卷》叶一百二十八正、《婚书卷》叶二十正。

  2. 案情如下: 巴尔沙提亚Bar Shatya 卖了田产。

  3. 有两位见证人前来,说他卖的时候神智健全,所以买卖有效。

  4. 另有两人前来,说他卖的时候正在发疯,所以买卖无效。

  5. 拉夫阿施Rav Ashi 论这件事说:以两人对两人,让两份证词彼此相抵。

  6. 既然没有有效的证词可以依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