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节期卷总目·第三章 这些人可剃发

叶二十背·20b

这不是译本,是辅读层。中文承载文本本身,并逐句标出哪些是塔木德自己的话、 哪些是 施泰因扎尔茨Steinsaltz 补入的解释,以及哪些地方翻译必然有所流失。

段
17
句
62
标注流失
6

这一面里,有多少是塔木德自己说的?

谢法利亚Sefaria 的 威廉·戴维森William Davidson 版用 <b> 标出塔木德原文,其余为 施泰因扎尔茨Steinsaltz 补入。下面的比例是逐句从这个标记算出来的,不是判断。

这一面每读 7 句,只有一句以塔木德自己的话为主。把这件事藏起来, 读者会以为自己读的是塔木德;标出来,他才知道自己站在哪里。

20b.1 引证

(续上)拉夫不愿直报噩耗,反问舅父:我母亲还在吗?又问:我父亲还在吗?拉比希亚由此明白兄弟姊妹都已去世,当即叫仆人脱去他的鞋,再把衣服拿着跟他去澡堂。

  1. 拉夫Rav 不愿报告不幸的消息,就对他说:我母亲还活着吗?

    注:故事接叶二十正末:拉夫Rav 到以色列地,舅父 拉比希亚Rabbi Ḥiyya 问他父亲 艾武Aivu 是否还在。

  2. 意思是:你为什么不问我母亲,就是你的姊妹,是否还在人间?

  3. 拉比希亚Rabbi Ḥiyya 对他说:你母亲还活着吗?

  4. 拉夫Rav 对他说:我父亲还活着吗?

  5. 拉比希亚Rabbi Ḥiyya 从 拉夫Rav 不肯直接回答,明白自己的兄弟和姊妹都已去世。

  6. 拉比希亚Rabbi Ḥiyya 立刻对他的仆人说:替我脱去鞋子,以示服丧;随后拿着我的衣服跟在我后面,我要去澡堂。

20b.2 推论

革玛拉从这件事学到三条律例:服丧者不可穿鞋;远讯只守丧一日;一日中的部分如同全日。

  1. 革玛拉评论说:从 拉比希亚Rabbi Ḥiyya 这件事可以学到三条 哈拉哈halakha。

  2. 由此可知,服丧者不可穿鞋,所以 拉比希亚Rabbi Ḥiyya 得知兄弟和姊妹的死讯,就脱去了鞋子。

  3. 由此又可知,亲属死讯若是远讯,服丧的规矩只守一日,不再多守。

    注:远讯指亲属死后三十日以外才得到的消息;三十日内得讯为近讯,须守服丧七日与三十日。

  4. 由此还可知,一日中的部分在律法上如同全日;因为 拉比希亚Rabbi Ḥiyya 脱鞋之后,紧接着就去了澡堂。

20b.3 解答

革玛拉问:拉比希亚得远讯只守一日,拉比阿希亚却守七日与三十日,岂不矛盾?答:二人是两个不同的人。

  1. 无论如何,拉比希亚Rabbi Ḥiyya 得到兄妹的迟来死讯,只守了一日的丧;而 拉比阿希亚Rabbi Aḥiyya 却守了七日和三十日,二者不合。

  2. 革玛拉这一问,是假定 拉比希亚Rabbi Ḥiyya 与 拉比阿希亚Rabbi Aḥiyya 是同一个人。

  3. 革玛拉答:这不难解释:拉比希亚Rabbi Ḥiyya 是一个人,拉比阿希亚Rabbi Aḥiyya 是另一个人;名字虽然相近,却是两个不同的人。

20b.4 引证

拉比约西·巴尔·阿维恩说:节日里得近讯,节后已成远讯的,节日计入日数,节后只守一日。该撒利亚的拉比阿达也在拉比约哈难面前传授《巴拉伊塔》:安息日得近讯、安息日结束时成了远讯,也只守一日。

  1. 拉比约西·巴尔·阿维恩Rabbi Yosei bar Avin 说:人若在节日中得到亲属去世的近讯,那时不可服丧;到节日之后,这消息已成了远讯,因为节后距亲属去世已满三十日,那么节日为他计入使消息成为远讯的日数。

  2. 因此,节日之后他只守一日的丧。

  3. 同样,该撒利亚的拉比阿达Rabbi Adda of Caesarea 在 拉比约哈难Rabbi Yoḥanan 面前传授了一则 《巴拉伊塔》Baraita:人若在安息日得到亲属去世的近讯,到安息日结束时已成了远讯,他只守一日的丧。

20b.5 提问

革玛拉问:得远讯者撕不撕衣服?拉比玛尼说不撕,拉比哈尼纳说要撕。前者驳道:我说不撕,是因为没有服丧七日;照你的说法,难道有不带服丧七日的撕衣吗?

  1. 革玛拉问:得到近亲去世的远讯时,要撕裂衣服还是不撕?

  2. 拉比玛尼Rabbi Mani 说:不撕;拉比哈尼纳Rabbi Ḥanina 说:要撕。

  3. 拉比玛尼Rabbi Mani 对 拉比哈尼纳Rabbi Ḥanina 说:照我的见解,这是一贯的,我说他不撕衣服,是因为此时没有服丧七日。

  4. 照你的见解,说他要撕衣服,难道有撕衣之后却不接着服丧七日的吗?

20b.6 反驳

革玛拉反问:难道没有吗?拉比泽拉之父伊西(一说其兄弟)所传《巴拉伊塔》说:起初没有自己的衣服可撕,在服丧七日内得到了,就撕;七日之后才得到的,不撕。

  1. 革玛拉问:难道没有吗?

  2. 不是有一则 《巴拉伊塔》Baraita,由 拉比泽拉Rabbi Zeira 的父亲 伊西Isi 传授,也有人说是由 拉比泽拉Rabbi Zeira 的兄弟在 拉比泽拉Rabbi Zeira 面前传授的吗?它说:人起初没有自己的衣服可撕,在服丧七日之内得到了衣服,就当那时撕裂。

    注:须撕自己的衣服,借来的衣服不可撕。

  3. 但若在服丧七日之后才得到,就不撕。

20b.7 反驳

拉比泽拉随后补全这则《巴拉伊塔》:七日后不撕,只就其余五等近亲而言;为父母,七日后得了衣服仍须撕。这似与拉比玛尼「无服丧七日便无撕衣」之说相抵。

  1. 拉比泽拉Rabbi Zeira 随后解释这则 《巴拉伊塔》Baraita,补上其中缺的一环:七日之后不撕衣服这话,是在什么情形下说的?

  2. 是就其余五等近亲而言,就是为他们去世而服丧是诫命的:儿子、女儿、兄弟、姊妹和配偶。

  3. 但为父亲或母亲,即使在服丧七日之后才得到衣服,他仍须撕裂。

  4. 这显然与 拉比玛尼Rabbi Mani 所说「没有服丧七日就没有撕衣」相抵。

20b.8 解答

革玛拉答:那则《巴拉伊塔》所说为父母撕衣,是为尊敬父母的表示;按本义,撕衣只在其后有服丧七日时才适用。

  1. 革玛拉答:那则 《巴拉伊塔》Baraita 所说的,是为尊敬父亲或母亲而做的表示。

  2. 正是为父亲或母亲,即使衣服在服丧七日之后才有,他也须撕裂。

  3. 但按本义,撕衣的义务只在其后接着服丧七日时才适用。

20b.9 引证

拉比们教导:妥拉论祭司一段所列祭司可为之沾染不洁的亲属,服丧者都须为他们服丧;拉比们又加上同母兄弟、同母未嫁姊妹,以及已嫁的同父或同母姊妹。

  1. 拉比们教导:妥拉论祭司的那一段所列、祭司可为之沾染不洁的各等亲属,服丧者都须为他们服丧。

    注:见《利未记》21:1–3。

  2. 他们是:他的妻子、父亲、母亲,他的兄弟和同父的未嫁姊妹,他的儿子和女儿。

  3. 拉比们又在这名单上加了别的亲属:他的同母兄弟、同母的未嫁姊妹,以及已出嫁的姊妹,无论同父还是同母。

  4. 这些亲属虽然祭司不为之沾染不洁,人却要为他们服丧。

20b.10 引证

人为这些近亲服丧,也须为他们的近亲服丧,即第二等亲属,如祖父、孙子、侄子:这是拉比阿奇瓦的话。拉比西缅·本·以利亚撒说只为孙子和祖父;拉比们说:凡他死了你要为之服丧的亲属,他服丧时你也陪他服丧。

  1. 人既为这些亲属服丧,也须为他们的亲属服丧,就是他的第二等亲属。

  2. 意思是:人须为自己的近亲服丧,同样也须为他近亲的近亲服丧,这些称为第二等亲属。

  3. 例如,他父亲的父亲、儿子的儿子、兄弟的儿子之类去世,他须陪自己的亲属一同服丧:这是 拉比阿奇瓦Rabbi Akiva 的话。

  4. 拉比西缅·本·以利亚撒Rabbi Shimon ben Elazar 说:他只为儿子的儿子和父亲的父亲服丧,不为亲属的其他亲属服丧。

  5. 拉比们说:凡某亲属若去世你须为之服丧的,那亲属服丧时,你也陪他服丧。

20b.11 解答

革玛拉问:拉比们的话与首位坦拿拉比阿奇瓦相同,增添了什么?答:分别在于是否只在同一屋里陪丧;正如两位阿摩拉对儿子所说:当着她的面服丧,不在她面前就不必。

  1. 革玛拉问:拉比们的话与首位 坦拿tanna 拉比阿奇瓦Rabbi Akiva 的话相同。

  2. 他们的话增添了什么?

  3. 革玛拉答:二者的实际分别在于:是否只在同一屋里陪他服丧。

  4. 照拉比们的见解,人只在与亲属同在一屋时才须陪他服丧;照 拉比阿奇瓦Rabbi Akiva 的见解,即使不与他同在,也须服丧。

  5. 这正如 拉夫Rav 对他的儿子 希亚·巴尔·拉夫Ḥiyya bar Rav 所说的话,也如 拉夫胡纳Rav Huna 在他儿子 拉巴·巴尔·拉夫胡纳Rabba bar Rav Huna 的妻子服丧时对儿子所说的话:当着她的面要服丧,不在她面前就不必服丧。

20b.12 引证

玛尔乌克瓦的岳父之子去世,他想为这位内兄弟守七日与三十日;拉夫胡纳进来见了,问他:你想吃丧家的饭吗?拉比们说过:人只在妻子为岳父或岳母服丧时,才为尊重妻子而陪她服丧。

  1. 据载,玛尔乌克瓦Mar Ukva 岳父的儿子,就是他的内兄弟,去世了;玛尔乌克瓦Mar Ukva 想为他守服丧七日与三十日。

  2. 拉夫胡纳Rav Huna 进他家里,见他正守服丧的规矩,就对他说:你想吃丧家的饭吗?

    注:「丧家的饭」原文是亚兰语词,意指服丧者所吃的食物;拉夫胡纳的意思是:你无须为此服丧。

  3. 拉比们说过:人只在妻子为他的岳父或岳母服丧时,才须为尊重妻子而陪她服丧。

20b.13 引证

《巴拉伊塔》:岳父或岳母去世,丈夫不可强令服丧的妻子描眼搽胭脂,反要翻倒自己的床,与她一同服丧;丈夫的父母去世,妻子也不可描眼搽胭脂,要翻倒床,与丈夫一同服丧。

  1. 正如一则 《巴拉伊塔》Baraita 所教导:人的岳父或岳母去世,他不可在妻子服丧时强令她描画眼眶、在脸上搽胭脂。

    注:「描画眼眶」「搽胭脂」原文为两个希伯来动词,分指用眼膏画眼和在脸上涂红。

  2. 他反要翻倒自己的床,与她一同守服丧的规矩。

  3. 同样,她丈夫的父亲或母亲去世时,她也不可描画眼眶、在脸上搽胭脂。

  4. 她反要翻倒自己的床,与他一同守服丧的规矩。

20b.14 反驳

另一则《巴拉伊塔》说:虽不可强令服丧的妻子描眼搽胭脂,她却可为丈夫斟酒、铺床、洗脸洗手洗脚。两则《巴拉伊塔》相抵:一则要丈夫陪她服丧,一则只禁他强令她轻看丧事。

  1. 另一则 《巴拉伊塔》Baraita 教导:拉比们虽说丈夫在妻子服丧时不可强令她描画眼眶、在脸上搽胭脂,就是她不可轻看自己的丧事,其实他们也说过:她可以为丈夫斟酒、铺床,为他洗脸、洗手、洗脚;因为这些是夫妻之间的情分,不是多余的打扮,也不算轻看丧事。

  2. 这两则 《巴拉伊塔》Baraita 互相矛盾:前一则表明丈夫须与妻子一同守服丧的规矩,后一则只禁他强令妻子轻看自己的丧事。

20b.15 解答

革玛拉答:须陪妻服丧的,是岳父或岳母去世;不须陪丧的,是妻子的其他亲属去世。另有《巴拉伊塔》明言:人只在妻子为他的岳父或岳母服丧时,才为尊重妻子而服丧。

  1. 岂不必须由此得出结论:这里须与妻子一同守服丧之 哈拉哈halakha 的,那则 《巴拉伊塔》Baraita 说的是他的岳父或岳母去世。

  2. 那里不须服丧的,那则 《巴拉伊塔》Baraita 说的是妻子须为之服丧的其他亲属去世。

  3. 革玛拉总结: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确是如此。

  4. 一则 《巴拉伊塔》Baraita 也这样教导:拉比们说,人只在妻子为他的岳父或岳母服丧时,才须为尊重妻子而守服丧的规矩。

20b.16 引证

阿梅马尔的孙子去世,他为之撕衣;儿子来到面前,他又当着儿子撕一次,以示同感儿子之痛;后来想起那次是坐着撕的,就站起来再撕一次。

  1. 又据载,阿梅马尔Ameimar 儿子的儿子去世,阿梅马尔Ameimar 为他撕裂了衣服。

  2. 他的儿子来到他面前,他就当着儿子的面再撕一次,以表示与儿子同感痛苦和悲伤。

  3. 后来他想起,当着儿子撕衣时是坐着撕的,于是站起来,站着又撕了一次。

20b.17 提问

拉夫阿施问阿梅马尔:撕衣须站着,出自何处?他答:经上说约伯的儿女死了,「约伯便起来,撕裂外袍」。

  1. 关于这事,革玛拉记载:拉夫阿施Rav Ashi 对 阿梅马尔Ameimar 说:撕衣须站着,我们是从哪里推出来的?

  2. 他回答:因为经上记着约伯儿女之死说:「约伯Job 便起来,撕裂外袍」(《约伯记》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