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房卷总目·第三章 四个兄弟

叶二十九正·29a

这不是译本,是辅读层。中文承载文本本身,并逐句标出哪些是塔木德自己的话、 哪些是 施泰因扎尔茨Steinsaltz 补入的解释,以及哪些地方翻译必然有所流失。

段
9
句
44
标注流失
3

这一面里,有多少是塔木德自己说的?

谢法利亚Sefaria 的 威廉·戴维森William Davidson 版用 <b> 标出塔木德原文,其余为 施泰因扎尔茨Steinsaltz 补入。下面的比例是逐句从这个标记算出来的,不是判断。

这一面每读 15 句,只有一句以塔木德自己的话为主。把这件事藏起来, 读者会以为自己读的是塔木德;标出来,他才知道自己站在哪里。

29a.1 提问

(续上)这条 哈拉哈halakha 上一条密释纳已教过,这里是照 拉比西缅Rabbi Shimon 的意见重说。革玛拉问:他不是说两姊妹既不行脱鞋礼也不转房吗?这里为何要她们行脱鞋礼?

  1. 这条 哈拉哈halakha 在上一条密释纳(叶二十六正)里也教过,这里是照 拉比西缅Rabbi Shimon 的意见引述的。

  2. 革玛拉问:可是 拉比西缅Rabbi Shimon 不是说过:两姊妹既不行 脱鞋礼ḥalitza ,也不转房吗?

  3. 因为这两位妇人按妥拉律法都合乎转房资格,她们便被视为与他有转房之系的妇人的姊妹。

  4. 在这情形下,拉比西缅Rabbi Shimon 免除她们的 脱鞋礼ḥalitza 与转房。

  5. 那么,密释纳为何要她们行 脱鞋礼ḥalitza 呢?

29a.2 解答

革玛拉答:这是贤哲规定,为的是一般因诫命之禁受禁的情形;免得人以为她们免行脱鞋礼是因那禁令,而非因姊妹身份。

  1. 革玛拉答:这是贤哲规定,为的是一般因诫命之禁受禁的情形。

  2. 若在这里——她们是姊妹的情形——她们不行 脱鞋礼ḥalitza ,就怕人以为她们免行 脱鞋礼ḥalitza 不是因为姊妹的身份,而是因为那条禁令。

  3. 这就会导出错误的结论:因诫命受禁的妇人不须行 脱鞋礼ḥalitza 。

  4. 所以贤哲在这情形下设立规定,要求行 脱鞋礼ḥalitza 。

29a.3 解答

革玛拉问:受诫命之禁的那位行脱鞋礼说得通,她的姊妹又为何也要行?答:因前者而为她的姊妹设下规定。

  1. 革玛拉问:对她来说,这说得通,因为她是因诫命之禁而受禁的。

  2. 要她行 脱鞋礼ḥalitza 是合宜的,以显明凡有诫命之禁的情形,一般都行 脱鞋礼ḥalitza 。

  3. 可是关于她的姊妹,又有什么可说的呢?

  4. 她为何也须行 脱鞋礼ḥalitza ?

  5. 革玛拉答:因为她的缘故,对她的姊妹也设了贤哲规定。

29a.4 反驳

革玛拉问:近亲禁婚者的情形,不因她而为其姊妹设规定,诫命之禁为何不同?答:近亲禁婚之律明载于妥拉、人所共习,不致混淆;诫命之禁则不明载,也不为人熟知。

  1. 革玛拉问:若 拉比西缅Rabbi Shimon 在这里因怕混淆而设规定,要那姊妹行 脱鞋礼ḥalitza ,就有难处:关于近亲禁婚者,我们并不因她而为她的姊妹设规定、要求行 脱鞋礼ḥalitza ;那么 拉比西缅Rabbi Shimon 为何对因诫命之禁受禁的妇人设贤哲规定、要求行 脱鞋礼ḥalitza ,对近亲禁婚者却不设呢?

  2. 革玛拉答:近亲禁婚者不同,因为人们都学习关于她们的 哈拉哈halakha ——这些律例明载于妥拉,众人皆知,这条裁决是广为人知的。

  3. 所以不必担心人会把这情形与那些不是姊妹的 叔娶之妇yevama 的情形混淆。

  4. 然而诫命之禁并不明载于妥拉,一般人也不熟知。

29a.5 引密释纳

密释纳:三兄弟中两位娶了两姊妹,一位未婚。娶姊妹的一位无子而死,未婚兄弟对其遗孀下了转房聘言,尚未同房;随后另一位兄弟也死了,其妻——那受聘者的姊妹——也落到他面前待转房。

  1. 三兄弟,其中两位娶了两姊妹,一位未婚;娶姊妹的其中一位丈夫无子而死,留下他的妻子,那未婚的兄弟便对这妻子下了转房聘言。

    注:原文 מאמר,是贤哲所定、亡夫兄弟以言语或钱财对 叔娶之妇yevama 所行的订婚之举,此处照本卷用词写「转房聘言」。

  2. 这未婚的兄弟对这位 叔娶之妇yevama 行了订婚之举,但还没有借同房完成婚姻。

  3. 此后,第二位兄弟死了,于是第二位兄弟的妻子——那受聘者的姊妹——也落到这未婚兄弟面前待转房。

29a.6 引密释纳

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说:受聘的仍是他妻子,另一位作为妻子的姊妹离去、免于转房。希列学派Beit Hillel 说:他既未与前者成婚,就以休书与脱鞋礼遣走他妻子,也以脱鞋礼遣走他兄弟的妻子。这就是所谓「他的妻子有祸了,他兄弟的妻子也有祸了」。

  1. 在这情形下,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说:他的妻子仍归他。

  2. 他所聘的那位妇人被视同他的妻子,他不必休她。

  3. 而另一位妇人作为妻子的姊妹,离开 亡夫兄弟yavam 而去,免于转房。

  4. 希列学派Beit Hillel 说:既然他尚未与第一位妇人成婚,两位妇人都须由他转房。

  5. 所以,他要以休书遣走他的妻子,即他对之下了转房聘言的那位妇人——休书消除转房聘言——又以 脱鞋礼ḥalitza 遣走她,脱鞋礼ḥalitza 消除转房之系。

  6. 他也要以 脱鞋礼ḥalitza 遣走他第二位兄弟的妻子。

  7. 他们评论说:这就是贤哲所说的那情形:「他的妻子有祸了,他兄弟的妻子也有祸了。」

  8. 因诸般情由凑在一起,两位他都失去了。

29a.7 推论

革玛拉问:密释纳说「这就是」,要排除什么?答:排除 拉比约书亚Rabbi Yehoshua 在叶一百零九正关于娶了未成年女子者的那句话;可见不照他的意见行,而照 拉班迦玛列Rabban Gamliel 或 拉比以利亚撒Rabbi Elazar 的意见行。

  1. 革玛拉问:密释纳用「这就是」这个带限定、确指之意的说法,是要排除什么?

  2. 革玛拉答:是要排除 拉比约书亚Rabbi Yehoshua 的那句话(叶一百零九正)。

  3. 在那里,拉比约书亚Rabbi Yehoshua 认为:若一个男子娶了未成年的女子,而她的姊妹落到他面前待转房,他须把两位妇人都遣走。

  4. 他在那里说:「他的妻子有祸了,他兄弟的妻子也有祸了。」

  5. 从这里密释纳的措辞,我们得知不照他的意见行事。

  6. 而是照 拉班迦玛列Rabban Gamliel 的意见,或照 拉比以利亚撒Rabbi Elazar 的意见行事。

  7. 照这两位 坦拿Tanna 在那条密释纳(叶一百零九正)中的意见,虽然这兄弟与未成年女子的婚姻和他与其姊妹的转房之系相冲突,他仍有办法娶两位妇人中的一位。

    注:英译作复数 坦拿tanna’im,正文写单数形 坦拿Tanna 以便渲染。

29a.8 解答

就转房聘言本身而论,这条密释纳看来是说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以为转房聘言有转房的效力。拉比以利亚撒Rabbi Elazar 却说:照他们的意见,转房聘言并非完全的取得,只是使同室妻不得转房。

  1. 就转房聘言这主题而论,从这条密释纳看来,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认为转房聘言具有转房的法律效力。

  2. 然而 拉比以利亚撒Rabbi Elazar 说:不要说照 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的意见,转房聘言是完全的取得,使第一位妇人成为他的妻子,以致他若要休她,只凭休书就够了,不必行 脱鞋礼ḥalitza 。

  3. 其实照 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的意见,转房聘言所取得的,只在于它使同室妻不得转房。

  4. 转房聘言的法律效力仅限于阻止那姊妹的同室妻行转房;她既免于转房,也免于 脱鞋礼ḥalitza 。

    注:此处「同室妻」指受聘者的姊妹,即第二位亡兄的遗孀;英译作 the rival wife of the sister,照原意译出。

29a.9 引证

拉比阿维恩Rabbi Avin 说:密释纳也可证转房聘言即使照 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也非完全的取得。本章开头那条密释纳说,两姊妹落到两兄弟面前,若已娶了,便可留下;可推知已娶的才可留,事先却不可娶。(下接叶二十九背)

  1. 拉比阿维恩Rabbi Avin 说:我们也在密释纳里学到一项证据,可证转房聘言并非完全的取得,即使照 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的意见也是如此。

  2. 本章开头的那条密释纳(叶二十六正)教导:两姊妹都是 叔娶之妇yevama ,落到两兄弟面前待转房,若兄弟们未请教法庭就娶了她们,那么 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说:他们可以留她们为妻。

  3. 由此可推知:若已经娶了,是的,他们可以留下她们。

  4. 然而事先就娶她们,则不可,因为有禁令:不可娶与自己有转房之系的妇人的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