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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三十八正·38a

这不是译本,是辅读层。中文承载文本本身,并逐句标出哪些是塔木德自己的话、 哪些是 施泰因扎尔茨Steinsaltz 补入的解释,以及哪些地方翻译必然有所流失。

段
14
句
49
标注流失
1

这一面里,有多少是塔木德自己说的?

谢法利亚Sefaria 的 威廉·戴维森William Davidson 版用 <b> 标出塔木德原文,其余为 施泰因扎尔茨Steinsaltz 补入。下面的比例是逐句从这个标记算出来的,不是判断。

这一面每读 25 句,只有一句以塔木德自己的话为主。把这件事藏起来, 读者会以为自己读的是塔木德;标出来,他才知道自己站在哪里。

38a.1 反驳

(续上)田主说「我那一条路总在你某一块地上」,所据的事实清楚确定,故能胜诉;而遗产之争中,身份存疑之子能这样说吗?他的说法不过是几重疑问拼凑而成。

  1. 「……我那一条路,总在你某一块地上。」

  2. 他的主张既基于清楚确定的事实,他的主张便能成立。

  3. 可是此处,在遗产之争中,身份存疑的儿子能提出这样的主张吗?

  4. 身份存疑的儿子虽然主张:无论他与亡者是什么关系,他终究应有继承之权;然而既然实际上不知道那关系是什么,他的主张其实不过是几重存疑主张拼凑而成的。

38a.2 反驳

拉比耶利米Rabbi Yirmeya 也可以说,他的裁决即便照众拉比也成立:他们那样判,只因四面地主能把地退还前主,重现田主失路的原状;而亡夫兄弟的众子却无法重现亡者产业未分时的原状,凭那原状所作的主张便不能成立。

  1. 拉比耶利米Rabbi Yirmeya 可以对你说:我作这裁决,即便照拉比们的意见也成立;因为拉比们那样判,或许只是在那里,即失路一案中,因为周围土地的地主对田主说:你若不坚持主张、不作声,那就不作声罢,我会按公道的价钱卖你那条路;若不然,我就把这几块地的买契退还给它们的前主,那时你同他们打官司就不会赢。

  2. 他凭这话能胜诉,因为他有能力退还那些田地,借此重现田主会失去路权的原状。

  3. 可是此处,亡夫兄弟yavam 的众子能提出这样的主张吗?

  4. 亡者遗产尚未分割的那个原状,是无法重现的。

  5. 所以,凭那原状所作的主张不能成立。

38a.3 提问

再一案:身份存疑者与亡夫兄弟来分祖父——即亡夫兄弟与亡者之父——的产业。存疑者说:我是亡者之子,一半归我;亡夫兄弟yavam 说:你是我的儿子,全部归我,一半因我是祖父之子,另一半凭转房承自亡兄。

  1. 革玛拉再举一案:一个身份存疑、或是亡者之子或是 亡夫兄弟yavam 之子的人,与 亡夫兄弟yavam 一同来分祖父——也就是 亡夫兄弟yavam 与亡者的父亲——的产业,各自主张继承权。

  2. 身份存疑的那人说:「那人」——指他自己——是亡者的儿子,所以一半产业归我;因为遗产当在两个儿子——即亡者与 亡夫兄弟yavam——之间平分,而我既是亡者唯一的继承人,就该得他那一份。

  3. 亡夫兄弟yavam 对他说:你是我的儿子,所以你于这些产业毫无分;倒是全部遗产都该归我。

  4. 一半归我,因为我是祖父的儿子;另一半,本该归我那已故的兄弟,我凭着与他的寡妇完成了转房,也该得着。

38a.4 解答

裁决:亡夫兄弟身为祖父之子,主张确定;存疑者的主张存疑;按 哈拉哈halakha,存疑的不能从确定的手中取出产业,故全部遗产归 亡夫兄弟yavam。

  1. 革玛拉就此案裁决:此案中 亡夫兄弟yavam 有确定的主张,因为他是祖父的儿子;而身份存疑的儿子只有存疑的主张;哈拉哈halakha 是:主张存疑的,不能从主张确定的手中取出产业。

  2. 所以,全部遗产归 亡夫兄弟yavam。

38a.5 提问

又一案:身份存疑者与亡夫兄弟的众子来分祖父的产业。存疑者说:我是亡者之子,一半归我;众子说:你是我们的兄弟,只能与我们同分一份。

  1. 革玛拉又举一案:一个身份存疑、或是亡者之子或是 亡夫兄弟yavam 之子的人,与 亡夫兄弟yavam 的众子一同来分祖父的产业,各自主张继承权。

  2. 身份存疑的那人说:「那人」——指他自己——是亡者的儿子,所以一半产业归我;因为遗产当在两个儿子——即亡者与 亡夫兄弟yavam——之间平分,而我既是亡者唯一的继承人,就该得他那一份。

  3. 亡夫兄弟yavam 的众子说:你是我们的兄弟,所以你只该与我们一同得一份。

38a.6 解答

裁决:存疑者承认归众子的那一半,众子取去;众子承认归存疑者的那三分之一,存疑者取去;剩下的六分之一归属存疑,双方平分。

  1. 革玛拉就此案裁决:祖父产业中,身份存疑的儿子承认归他们——亡夫兄弟yavam 的众子——的那一半,他们自己取去。

  2. 他既自称是先死的那个兄弟的儿子,就放弃了对另一个兄弟那一份的一切权利。

  3. 祖父产业中,亡夫兄弟yavam 的众子承认归他——身份存疑的儿子——的那三分之一,他自己取去。

  4. 他们既称他是自己的兄弟,就承认他至少该得与他们相等的一份;若连他在内共三人,那就是三分之一。

  5. 这样,还剩下产业的 六分之一danka 归属存疑,他们应当平分。

38a.7 提问

再举两案:存疑之子死了,祖父与亡夫兄弟来分他的产业,各称他是亡者之子或自己之子;或亡夫兄弟死了,祖父与存疑之子来分他的产业,存疑之子自称独子,祖父说 亡夫兄弟yavam 无后、当由自己继承。

  1. 革玛拉再举两案。

  2. 一案是:一个身份存疑、或是亡者之子或是 亡夫兄弟yavam 之子的人死了,祖父与 亡夫兄弟yavam 来分这身份存疑之子的产业。

  3. 人若没有子女,父亲继承儿子。

  4. 祖父主张,那身份存疑的儿子其实是亡者之子;亡者既已去世,祖父就是下一位继承他的人。

  5. 亡夫兄弟yavam 主张,那身份存疑的儿子是他自己的儿子,所以该由他继承。

  6. 或者,第二案是:亡夫兄弟yavam 死了,祖父与那身份存疑的儿子来分 亡夫兄弟yavam 的产业。

  7. 身份存疑的儿子主张自己是 亡夫兄弟yavam 的独子,所以该由他继承;祖父则主张,那身份存疑的儿子是亡者之子,亡夫兄弟yavam 死时没有子女,所以祖父作为 亡夫兄弟yavam 的父亲,该继承他。

38a.8 解答

裁决:两案都是归属存疑的产业,双方平分。

  1. 革玛拉就这两案裁决:这是归属存疑的产业,所以他们应当平分这些产业。

38a.9 引密释纳

密释纳:等候亡夫兄弟的寡妇得了遗赠的产业,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与 希列学派Beit Hillel 都同意她可以事先就出卖或赠送,所作的转让有效;因她与亡夫兄弟之间只有转房之系,产业仍全归她掌握。这与已订婚的妇人不同。

  1. 一个寡妇等候她的 亡夫兄弟yavam 与她行转房或行 脱鞋礼ḥalitza——也就是一个 叔娶之妇yevama——若有产业遗赠给她: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与 希列学派Beit Hillel 都同意,她可以 按理lechatchila 出卖或赠送这产业;她若这样做了,转让有效。

  2. 因为她与 亡夫兄弟yavam 之间只有转房之系,她仍完全掌握这产业。

  3. 这与已订婚的妇人不同,关于后者,希列学派Beit Hillel 判她不可出卖这样的产业,因为她的未婚夫对这产业也有权利(《婚书卷》叶七十八正)。

38a.10 引密释纳

她若死了,婚书所定的钱与她随身出入婚姻的财产怎么办?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说:丈夫的继承人(即 亡夫兄弟yavam)与她父亲的继承人平分;希列学派Beit Hillel 说:各归原主——婚书的钱归丈夫的继承人,随身财产归她父亲的继承人。

  1. 她若死了,她亡夫在婚书中为她定下的钱,以及随她进出婚姻、丈夫只享其收益的财产,该怎么处置?

    注:「随她进出婚姻的财产」原文 נִכְסֵי מְלוֹג,妇人自带入门、所有权仍归她而丈夫只享收益的财产。

  2. 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说:丈夫的继承人——即 亡夫兄弟yavam,他行转房便可继承丈夫——当与她父亲的继承人,即这妇人的娘家,一同平分这产业。

  3. 希列学派Beit Hillel 说:产业保持原先的归属。

  4. 所以,婚书所定的钱,仍归丈夫的继承人所有。

  5. 既然这钱本当从丈夫自己的产业中支付,便留在他的遗产中,传给他的继承人。

  6. 而随她进出婚姻的财产,仍归她父亲的继承人所有。

  7. 既然这些财产原属于她,她死后就由她父亲或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38a.11 引密释纳

亡夫兄弟若已与她转房,她在各方面都是他的妻子,他对她的产业享有与寻常婚姻相同的权利;唯有她的婚书仍由前夫的产业支付。

  1. 亡夫兄弟yavam 若已与她转房,她在各方面的法律地位都是他的妻子,所以 亡夫兄弟yavam 对她的产业享有与寻常婚姻中相同的权利。

  2. 唯一的例外是:她的婚书仍从她前夫的产业中支付,而不从 亡夫兄弟yavam 的产业中支付。

38a.12 提问

革玛拉问:前一条说叔娶之妇在世时,两派都同意产业全归她,因只有转房之系而无婚姻;后一条 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却判亡夫兄弟分一份产业,似乎单凭转房之系就给了他权利。两条有何不同?

  1. 革玛拉问:前一条讲的是仍在世的 叔娶之妇yevama,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不与 希列学派Beit Hillel 相争,同意妇人完全掌握产业,因为只有转房之系而没有婚姻;后一条却是 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与 希列学派Beit Hillel 相争,判 亡夫兄弟yavam 确可分得一份产业,这似乎意味着单凭转房之系,就足以使 亡夫兄弟yavam 对她的产业有权利。前一条与后一条有何不同?

38a.13 解答

乌拉Ulla 说:两条讲的是不同情形。前一条是她在订婚阶段就落到亡夫兄弟面前、此后才得了产业,丈夫当时既无权,亡夫兄弟yavam 也无权;后一条是她已成婚时落到他面前,丈夫若在世便有全权,亡夫兄弟也就有权。

  1. 乌拉Ulla 说:这两条讲的是不同的情形:前一条讲的是,她落到她的 亡夫兄弟yavam 面前待转房时,还是个已订婚的妇人,此后才得了产业。

  2. 既然她订婚时,丈夫对这产业没有任何权利,亡夫兄弟yavam 也就没有。

  3. 后一条讲的是,她落到她的 亡夫兄弟yavam 面前时,已是个已成婚的妇人。

  4. 在这种情形下,她丈夫若仍在世,就对这产业有全权;所以 亡夫兄弟yavam 也有。

38a.14 推论

(下接叶三十八背)革玛拉解释:乌拉Ulla 认为,与已订婚的妇人所成的转房之系,使她的地位等同于订婚与否存疑的妇人……

  1. 革玛拉解释:乌拉Ulla 认为,与已订婚的妇人所成的转房之系,使她的地位等同于一个是否已订婚存疑的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