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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三十八背·38b

这不是译本,是辅读层。中文承载文本本身,并逐句标出哪些是塔木德自己的话、 哪些是 施泰因扎尔茨Steinsaltz 补入的解释,以及哪些地方翻译必然有所流失。

段
22
句
62
标注流失
4

这一面里,有多少是塔木德自己说的?

谢法利亚Sefaria 的 威廉·戴维森William Davidson 版用 <b> 标出塔木德原文,其余为 施泰因扎尔茨Steinsaltz 补入。下面的比例是逐句从这个标记算出来的,不是判断。

这一面每读 21 句,只有一句以塔木德自己的话为主。把这件事藏起来, 读者会以为自己读的是塔木德;标出来,他才知道自己站在哪里。

38b.1 解答

(续上)乌拉Ulla 的前提续完:已成婚的妇人所形成的转房之系,使她视同「是否已婚存疑」的妇人;亡夫兄弟的权利因此比原夫有限。

  1. ……已成婚的妇人所形成的转房之系,使她视同一个是否已婚存疑的妇人;就是说,丈夫死后,原先与第一任丈夫之间那一等的关系,便在她与 亡夫兄弟yavam 之间形成。

  2. 然而,这新关系只凭转房之系而存在,程度较低,所以 亡夫兄弟yavam 所得的权利比第一任丈夫原可享有的有限:亡夫兄弟yavam 的权利,等同于那一等关系是否存在尚且存疑时丈夫所有的权利。

38b.2 推论

革玛拉证明订婚之妇的转房之系只使她视同订婚存疑:否则希列学派怎会承认她事先就可出卖或赠送产业、且所为有效?

  1. 革玛拉证明这一点:订婚的妇人所形成的转房之系,必定只使她视同一个是否已订婚存疑的妇人;因为你若以为她视同确已订婚的妇人,希列学派Beit Hillel 怎会承认她 按理lechatchila 就可出卖或赠送自己的产业,而且她若这样做了,转让有效呢?

38b.3 引证

引《婚书卷》的密释纳:订婚后得的遗产,希列学派说确已订婚的妇人不可事先出卖;而这里希列学派准叔娶之妇事先出卖,可见她只视同订婚存疑。

  1. 我们岂不是在一条密释纳里学过(《婚书卷》叶七十八正):妇人订婚之后有产业遗给她,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说:她可以出卖;希列学派Beit Hillel 说:她不可出卖。

  2. 但两家都同意:她若已出卖或赠送了,转让有效。

  3. 这条密释纳明说:照 希列学派Beit Hillel,确已订婚的妇人不可 按理lechatchila 出卖那产业。

  4. 所以,从这里可以断定——从 希列学派Beit Hillel 在此准许 叔娶之妇yevama 按理lechatchila 出卖她的产业一事——订婚的妇人所形成的转房之系,只使她视同一个是否已订婚存疑的妇人。

38b.4 推论

同理,已成婚之妇的转房之系只使她视同已婚存疑:否则沙迈学派怎会说丈夫的继承人与父亲的继承人平分?

  1. 同理,已成婚的妇人所形成的转房之系,必定只使她视同一个是否已婚存疑的妇人;因为你若以为她视同确已成婚的妇人,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怎会说丈夫的继承人要与父亲的继承人平分那产业呢?

38b.5 引证

引《婚书卷》的密释纳:成婚后得的遗产,两家都同意丈夫可从买主手里收回;沙迈学派在此却限定亡夫兄弟的权利,可见她只视同已婚存疑。

  1. 我们岂不是在一条密释纳里学过(《婚书卷》叶七十八正):妇人成婚之后有产业遗给她,希列学派Beit Hillel 和 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都同意:她若出卖或赠送了那产业,丈夫可以从买主手里收回。

  2. 所以,从这里可以断定——从 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在此认定 亡夫兄弟yavam 的权利有限一事——已成婚的妇人所形成的转房之系,只使她视同一个是否已婚存疑的妇人。

38b.6 反驳

拉巴Rabba 驳 乌拉Ulla:若照你的解释,后半条何不就她生前的用益和孳息争论,偏要论她死后的产业本身?

  1. 拉巴Rabba 质疑 乌拉Ulla 对这条密释纳的理解。拉巴Rabba 对他说:你的解释若对,那么后半条与其争论产业本身归谁——那就得设想她死后的情形——不如让 希列学派Beit Hillel 和 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就较切近的情形,即她还活着的时候争论,争的是产业的用益和孳息归谁。

38b.7 解答

拉巴Rabba 另解:两半条都说她已成婚时落到亡夫兄弟面前,视同已婚存疑;前半条她活着,她的主张确定,亡夫兄弟的主张存疑,存疑的不能从确定的手里取走钱财。

  1. 于是 拉巴Rabba 对 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裁决之间看似的矛盾另作一解:密释纳这前半条和那后半条,都是说她已是成婚的妇人时,才落到她的 亡夫兄弟yavam 面前待转房;而已成婚的妇人所形成的转房之系,使她视同一个是否已婚存疑的妇人。

  2. 两半条的分别如下:前半条她还活着,她对产业的主张是确定的,而他们,即 亡夫兄弟yavam,对产业只被看作有存疑的主张,因为她的身分是已婚存疑的妇人。

  3. 既然存疑者不能从确定者手里取走钱财,她便保有那产业的全部。

38b.8 解答

后半条她已死,双方都没有确定的主张,父亲的继承人与丈夫的继承人都来继承,所以平分。

  1. 而后半条她已死去,哪一方都没有确定的主张;这边父亲的继承人来继承,那边丈夫的继承人也来继承,所以他们应当平分那产业。

38b.9 反驳

阿巴耶Abaye 驳 拉巴Rabba:沙迈学派真认为存疑者不能从确定者手里取走钱财吗?引《末道门卷》的密释纳:房屋倒塌压死父子二人,人不知谁先死,而儿子欠有婚书之债和债主之债。

  1. 阿巴耶Abaye 对 拉巴Rabba 的意见提出反驳:照 沙迈学派Beit Shammai,存疑者果真不能从确定者手里取走钱财吗?

  2. 我们岂不是在一条密释纳里学过(《末道门卷》叶一百五十七正):房屋倒塌,压在一个人和他父亲身上,或压在他和他要继承的人身上;这人身上有他妻子婚书的欠款和欠债主的债,却没有钱可还,又不知谁先死,于是出现以下情形:若父亲先死,儿子死前已继承了父亲的产业,儿子的债主便对这产业取得了留置权,儿子死后仍有权从这产业中索债。

38b.10 引证

密释纳续:父亲的继承人说儿子先死,债主无权索债;债主说父亲先死,产业已押给儿子的债。

  1. 于是父亲的继承人与债主各执一词。父亲的继承人说:儿子先死,然后父亲才死。

  2. 所以债主始终未曾取得向这产业索债的权利。

  3. 债主却说:父亲先死,然后儿子才死。

  4. 所以父亲的产业已押给儿子的债,债主有权索债。

38b.11 引证

密释纳续:沙迈学派说平分;希列学派说产业维持原来的归属,归父亲的继承人。

  1. 密释纳接着说: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说:他们应当平分那产业。

  2. 希列学派Beit Hillel 说:产业维持原来的归属;在这件事上,最后确知的占有者是父亲,所以父亲的继承人得这产业的全部。

38b.12 推论

阿巴耶Abaye 说明其证:父亲的继承人主张确定,债主主张存疑,沙迈学派却判平分,可见他们认为存疑者能从确定者手里取走钱财。

  1. 阿巴耶Abaye 说明他的论证:这里父亲的继承人的主张是确定的,债主的主张只是存疑的,不是吗?

  2. 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既判这产业要平分,可见他们认为存疑者能从确定者手里取走钱财。

38b.13 反驳

拉巴Rabba 拒此证:沙迈学派认为写在借据上待收的债,视同已收,债主也算占有;所以双方占有相当而平分。

  1. 拉巴Rabba 拒绝这个论证: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在这件事上的裁决不能拿来作证据,因为 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认为:写在借据上待收的债,视同已经收取,就是说债主被看作已占有这笔债。

  2. 所以债主被看作与父亲的继承人同等占有这产业,因此产业由双方平分。

38b.14 引证

沙迈学派此说的出处:《不贞卷》的密释纳,受警告后与人独处的妇人,丈夫在她喝苦水前死了,沙迈学派说她们收取婚书款而不喝;希列学派说或喝而收取,或不喝而不得。

  1. 你从哪里说 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持这个意见呢?

  2. 如我们在一条密释纳里所学的(《不贞卷》叶二十四正):已婚妇人被丈夫警告之后,仍与另一男人独处,便被疑为行了淫。

    注:原文与英译此处未用 疑行淫之妇sota 一词,英译加了说明;被疑行淫之妇即 疑行淫之妇sota。

  3. 要断定她有罪无罪,便带她到圣殿,在那里喝苦水。

  4. 论到这样的妇人,她们的丈夫若在她们喝苦水之前死了,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说:她们收取婚书上应许给她们的钱,不必喝那水。

  5. 希列学派Beit Hillel 说:她们或是喝了,若平安无事,便收取婚书款;或是不喝,便不得收取婚书款,丈夫的全部产业归他的继承人。

38b.15 解答

革玛拉澄清希列学派的话:丈夫已死,她们根本不能喝(经文说「那人就要将妻送到」);意思是唯有喝水证明清白才能收取婚书款,既不能喝,便不得收取。

  1. 革玛拉澄清 希列学派Beit Hillel 的话:希列学派Beit Hillel 当真是说「或是喝了」,意思是她们真可以选择去喝吗?

  2. 那位慈悲者岂不是说:「那人就要将妻送到祭司那里」(民数记 5:15)?这表明喝苦水的仪式只在丈夫还活着时适用;这里没有丈夫来送她,所以她不能喝。

    注:和合本民数记 5:15 作「那人就要将妻送到祭司那里」,英译只引前半。

  3. 其实 希列学派Beit Hillel 的意思是:疑行淫之妇唯一能收取婚书款的途径,就是喝苦水而证明自己清白。

  4. 所以,在丈夫已死、不能这样做的情形下,妻子们既然不喝,便不得收取婚书款。

38b.16 解答

拉巴Rabba 说明此证:妻子的婚书主张因不知她是否不贞而存疑,沙迈学派却判她全数收取,不止平分;可见他们认为借据上待收的债视同已收。

  1. 拉巴Rabba 说明他从这条密释纳所得的论证:这里妻子对婚书的主张岂不是存疑的吗?因为不知她是否不贞;这样看来,似乎是存疑者前来动摇丈夫继承人的确定主张。

  2. 这说不通:即使认为存疑者能从确定者手里取走钱财,也只能使钱在两方之间平分;而在这件事上,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判债权人收取全部欠款。

    注:此处「债权人」即那妻子,她凭婚书向丈夫的产业索款。

  3. 所以,从那条密释纳可以断定: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认为写在借据上待收的债,视同已经收取,就是说被欠钱的一方被看作已占有这笔债。

  4. 正因这个缘故,她才有权收取她的婚书款。

38b.17 提问

问:阿巴耶Abaye 为何不拿《不贞卷》的密释纳驳 拉巴Rabba?答:也许婚书不同于寻常借据,贤者特意加强妇人对婚书款的掌握,好使她再嫁时更受欢迎。

  1. 革玛拉问:阿巴耶Abaye 为什么根据《末道门卷》的密释纳来反驳 拉巴Rabba 的意见?

  2. 他何不根据《不贞卷》这条密释纳来反驳?因为照 阿巴耶Abaye 的假定,借据不视同已经收取,那么这条密释纳必然表明 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认为存疑者能从确定者手里取走钱财。

  3. 革玛拉答:阿巴耶Abaye 没有根据这条密释纳来反驳,是因为他推想:妇人的婚书或许不同于寻常借据,贤者特别加强了妇人对婚书之债的掌握,因为这能使她再嫁时更受欢迎。

  4. 这样可以确保她带一些钱进入新的婚姻。

38b.18 提问

又问:阿巴耶Abaye 何不拿本处密释纳婚书一事驳 拉巴Rabba?待亡夫兄弟的寡妇死了,沙迈学派判婚书款由父亲的继承人与亡夫兄弟平分;亡夫兄弟确定占有,父亲的继承人只是存疑。

  1. 革玛拉就 阿巴耶Abaye 选用《末道门卷》密释纳反驳 拉巴Rabba 一事再问:他何不根据本处密释纳(叶三十八正)中婚书的情形来反驳 拉巴Rabba 的意见?

  2. 本处密释纳的后半条说:等待 亡夫兄弟yavam 的寡妇若死了,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判她的婚书款和其他产业由她父亲的继承人与 亡夫兄弟yavam 平分。

  3. 在那情形中,亡夫兄弟yavam 确定占有那产业,父亲的继承人则凭存疑的主张来索取婚书款的价值。

  4. 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判他们平分婚书款,这表明他们认为存疑者能从确定者手里取走钱财。

38b.19 反驳

答:其实沙迈学派在那一点上并无异议。革玛拉驳:密释纳明明说双方就婚书款和随她进出婚姻的产业都有争论。

  1. 革玛拉回答:其实 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在那一点上并无异议。

  2. 革玛拉质疑这说法:他们没有异议吗?

  3. 这条密释纳岂不是明明教导,他们在那件事上有争论:等待 亡夫兄弟yavam 的寡妇若死了,婚书上应许给她的钱,以及随她进出婚姻的产业,当如何处置?

    注:「随她进出婚姻的产业」,指妇人带入婚姻、本金仍归她所有、丈夫只享用益的产业。

  4. 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说:丈夫的继承人要与父亲的继承人平分那产业。

  5. 希列学派Beit Hillel 说:产业维持原来的归属。

38b.20 解答

答:密释纳的意思是先问婚书款如何处置,坦拿把这问题悬而不答,转论随她进出婚姻的产业,两家的争论只关乎后者。

  1. 革玛拉答:那条密释纳是这样说的:她若死了,婚书上应许给她的钱当如何处置?

  2. 坦拿Tanna 把这问题悬而不答,转论另一件事:随她进出婚姻的产业当如何处置?

  3. 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说:丈夫的继承人要与父亲的继承人平分那产业。

  4. 希列学派Beit Hillel 说:产业维持原来的归属。

38b.21 推论

拉夫阿施Rav Ashi 说措辞也精确:「丈夫的继承人与父亲的继承人平分」表明产业原在父亲继承人手中,只合于随她进出婚姻的产业;可见沙迈学派未就婚书款下判。

  1. 拉夫阿施Rav Ashi 说:照这解释,密释纳的措辞也是精确的。它教导说: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说丈夫的继承人要与父亲的继承人平分那产业;这意味着产业实际在父亲的继承人手中,丈夫的继承人前来与他们平分。

  2. 随她进出婚姻的产业正是如此。

  3. 密释纳并没有反过来说: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说父亲的继承人要与丈夫的继承人平分那产业——那意味着产业实际在丈夫的继承人手中;婚书款的支付才是那样。

  4. 从这里可以断定: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并没有就婚书款的支付下判,正如革玛拉所说。

38b.22 解答

阿巴耶Abaye 对沙迈学派两条裁决的矛盾作第三解:前半条是她守寡待亡夫兄弟转房或行脱鞋礼时得的遗产,后半条是她还在第一任丈夫之下时得的遗产。

  1. 革玛拉对密释纳中 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裁决看似的矛盾提出第三种解法:阿巴耶Abaye 说:前半条是说她还是等待 亡夫兄弟yavam 与她转房或行 脱鞋礼ḥalitza 的寡妇时,有产业遗给她;后半条是说她还在第一任丈夫之下,即与他婚姻尚存、他还未死时,有产业遗给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