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房卷总目·第一章 十五个女人

叶八正·8a

这不是译本,是辅读层。中文承载文本本身,并逐句标出哪些是塔木德自己的话、 哪些是 施泰因扎尔茨Steinsaltz 补入的解释,以及哪些地方翻译必然有所流失。

段
19
句
58
标注流失
6

这一面里,有多少是塔木德自己说的?

谢法利亚Sefaria 的 威廉·戴维森William Davidson 版用 <b> 标出塔木德原文,其余为 施泰因扎尔茨Steinsaltz 补入。下面的比例是逐句从这个标记算出来的,不是判断。

这一面每读 12 句,只有一句以塔木德自己的话为主。把这件事藏起来, 读者会以为自己读的是塔木德;标出来,他才知道自己站在哪里。

8a.1 反驳

驳「既已准许,便一概准许」之说:若亡兄先娶、在世兄弟后娶其姐妹,兄弟之妻的禁令既因转房诫命而解,或可说妻子姐妹的禁令也随之而解。

  1. 若是亡兄先娶了姐妹中的一个,她因此作为兄弟之妻而禁归 亡夫兄弟yavam,之后在世的兄弟才娶了她的姐妹,使这位兄弟之妻又以另一重名目——妻子的姐妹——禁归于他,这样说还说得通。

  2. 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可以说:既然先有的兄弟之妻这一禁令,后来因转房的诫命而解除、成为许可,那么妻子姐妹这一禁令也就一并解除、成为许可了。

8a.2 反驳

反过来,若在世兄弟先娶妻、亡兄后娶其姐妹,妻子姐妹之禁在先,兄弟之妻之禁在后;后禁虽解,先禁仍应留存。

  1. 然而若反过来:先是在世的兄弟娶了妻,之后亡兄才娶了她的姐妹,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妻子姐妹的禁令先于兄弟之妻的禁令,也就是说,她起初是以妻子的姐妹之名禁归于他的。

  2. 因此,即便他那无子的兄弟死后,后来的那重禁令随之失效,先有的那重禁令也应当依然存在。

8a.3 反驳

再者,即便亡兄先娶,也须亡兄已死、在世兄弟才娶其妻之姐妹,中间有一段时间她可嫁他,才说得通;若亡兄在世时他便娶了,她从未有一刻许可于他。

  1. 再者,即便是亡兄先娶的情形,也只有在亡兄娶了那妇人、随后死去,此后在世的兄弟才娶了那兄弟之妻的姐妹时,才说得通。

  2. 缘故在于:在这种情形下,亡兄之妻的姐妹在其间——即从亡兄死去到他娶那兄弟之妻的姐妹为止——是可以嫁给他的。

  3. 所以可以主张:后来的那重禁令不应生效。

  4. 然而若是亡兄先娶,尚未死去,之后趁亡兄在世,在世的兄弟便娶了亡兄之妻的姐妹,那么她对他根本从未许可过,因为没有任何一段时间她是许可于他的。

8a.4 引证

举证:乌拉Ulla 也承认,大麻风患者若在第八日前夜遗精,不可将手脚伸入以受血与油;因他从未有一刻可以入圣殿,「既已准许,便一概准许」之理在此用不上。

  1. 革玛拉为这一主张举证:乌拉Ulla 难道不承认吗?大麻风患者若在第八夜——不是第八日,而是前一夜——遗精,他就不可把手脚伸进去,让拇指与大脚趾受血与油,以完成洁净之礼。

    注:大麻风患者洁净之礼见利未记 14:14–17,祭司将赎愆祭的血与油抹在他右耳垂、右手大拇指、右脚大拇指上;他站在尼迦挪门口,只把手脚伸入圣殿院内受抹。

  2. 缘故在于:在这种情形下,他因遗精而不洁,而他脱离麻风之不洁时,尚不在可以献祭的时候,因为他要到第八日白昼才能献他的祭。

  3. 既然他带着这不洁之身可以进入圣殿的时刻一刻也没有过,这种情形就不能套用「既已准许,便一概准许」这条原则。

    注:「既已准许,便一概准许」原文 הוֹאִיל וְהוּתַּר הוּתַּר,即叶七背 乌拉Ulla 所说「既为他的麻风而许可,便也为他的遗精而许可」。

8a.5 解答

另解:「与她」一语,是为亡兄先娶而死、在世兄弟后娶其妻之姐妹的情形而设;那时兄弟之妻曾有一段时间许可于他,人或会套用「既已准许,便一概准许」,故经文须写明她仍以妻子姐妹之名受禁。

  1. 革玛拉于是提出:教导转房中妻子姐妹之禁的「与她」一语,是为这样的情形而需要的:亡兄先娶而后死,此后在世的兄弟才娶了亡兄之妻的姐妹;在这种情形下,兄弟之妻曾有一段时间许可于他。

  2. 因此人或会套用这条原则:「既已准许,便一概准许。」

  3. 正因如此,经上必须写「与她」,教导这第二位妇人虽然如此,仍以妻子的姐妹之名受禁。

8a.6 引证

或说:近亲禁婚者在转房中可许之想,出于 拉比约拿Rabbi Yona 的经文相连之说:利未记 18:29 把一切近亲禁婚者与兄弟之妻并列,人或以为既然兄弟之妻在转房中许可,她们也都许可;所以那位慈悲者写「与她」,把妻子的姐妹排除在外。

  1. 你若愿意,也可以说:近亲禁婚者在转房中许可这一设想,是从 拉比约拿Rabbi Yona 的经文相连之说推出来的。

  2. 因为 拉比约拿Rabbi Yona 说过——也有人说这话是 拉夫胡纳·巴尔·拉夫约书亚Rav Huna, son of Rav Yehoshua 说的——经上说:「无论什么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从民中剪除」(利未记 18:29)。

    注:此节总结利未记 18 章所列诸禁,兄弟之妻(18:16)亦在其中,故说诸禁与兄弟之妻相连。

  3. 在这节经文里,所有近亲禁婚的妇人都与兄弟之妻的情形相连并列。

  4. 因此人或会说:正如兄弟之妻在转房中是许可的,所有近亲禁婚的妇人也同样都是许可的。

  5. 所以那位慈悲者写了「与她」,把妻子的姐妹之禁排除在外。

8a.7 反驳

迪夫提的拉夫阿哈Rav Aḥa of Difti 问 拉维纳Ravina:近亲禁婚者既可与兄弟之妻相连而得许,也可与妻子的姐妹相连而受禁,凭什么偏取后者?何不相连于兄弟之妻,把「与她」读成连妻子的姐妹也一并许可?

  1. 对这个论证,迪夫提的拉夫阿哈Rav Aḥa of Difti 对 拉维纳Ravina 说:一切近亲禁婚者的 哈拉哈halakha,既可以与兄弟之妻的情形相连,从而在转房中许可;这些情形也同样可以与妻子姐妹的 哈拉哈halakha 相连,那就意味着她们受禁;你看到了什么,偏要把她们与妻子的姐妹相连?

  2. 不如把她们与兄弟之妻相连。

  3. 若是这样,从「与她」一语就可以推出相反的结论:不是一切近亲禁婚的妇人都像妻子的姐妹那样受禁,而是这些妇人在转房中全都许可,连妻子的姐妹也在内。

8a.8 解答

答:凡两种相连读法一宽一严,取从严者;或说:此处兄弟之妻、妻子的姐妹两重禁令,其他近亲禁婚者也是两重禁令,两重可推两重;寻常转房只有兄弟之妻一重,不可拿一重来推两重。

  1. 革玛拉答道:你若愿意,可以说:若须在两种理解经文相连的方式之间取舍,一种导向宽松的裁决,一种导向严格的裁决,我们就依相连之理作严格的裁决,而不作宽松的。

  2. 你若愿意,也可以说:这里有两重禁令,兄弟之妻与妻子的姐妹;那里,在其他一切近亲禁婚妇人的情形中,也有两重禁令。

  3. 而牵涉两重禁令的情形,可以从另一个同样牵涉两重禁令的情形推出。

  4. 然而这里,在不牵涉其他近亲禁婚的寻常转房中,只有兄弟之妻这一重禁令;牵涉两重禁令的情形,不可从只牵涉一重禁令的情形推出。

8a.9 解答

拉瓦Rava 另立一说:近亲禁婚者本身不必经文来禁,因为积极诫命不压过带剪除之罚的禁令;「与她」是为禁止同室妻而需要的,因同室妻对亡夫兄弟并非近亲禁婚者。

  1. 拉瓦Rava 说:这整条 哈拉哈halakha 须另作理解。

  2. 至于近亲禁婚者本身,不必有经文教导她不能转房,因为积极诫命不压过带 剪除karet 之罚的禁令。

  3. 「与她」这节经文,其实是为禁止同室妻而需要的,因为同室妻对 亡夫兄弟yavam 而言并不是近亲禁婚者。

8a.10 反驳

问:那位坦拿果真认为近亲禁婚者不必经文来禁吗?同一篇巴拉伊塔明文说「我只推得这妇人免于转房,她的同室妻从何得知」,可见近亲禁婚者本身也须经文推出。

  1. 革玛拉问:那位 坦拿tanna 果真认为近亲禁婚者在转房中受禁,不必有经文来教导吗?

  2. 同一篇 《巴拉伊塔》baraita 里不是明文教过吗:「我所推得的,只是这妇人免于转房。

  3. 她的同室妻也是如此,又从哪里推知呢?」

  4. 这表明近亲禁婚者的情形确实需要从经文作专门的推论。

8a.11 解答

答:那是为了引出她的同室妻;巴拉伊塔并不是说近亲禁婚者之律由此经推出,提她只为带出同室妻。

  1. 革玛拉答道:那是为了她的同室妻而说的;就是说,这篇 《巴拉伊塔》baraita 并不是说近亲禁婚妇人的 哈拉哈halakha 从这节经文推出,提到这种情形只是为了引出同室妻的情形。

8a.12 反驳

再难:巴拉伊塔又说「我只推得这些姐妹免于转房」,似乎经文的推论及于她们全体;答:这话也是为了她们的同室妻而说的。

  1. 革玛拉又提出难处:可是 《巴拉伊塔》baraita 里教过:「我所推得的,只是这些姐妹免于转房」,这又表明经文的推论适用于她们全体。

  2. 这同样被驳回:这话也是为了她们的同室妻而说的。

8a.13 反驳

另引巴拉伊塔难 拉瓦Rava:拉比犹大·哈纳西Rabbi Yehuda HaNasi 说,申命记 25:5 不说「同房」而说「与她同房」,不说「尽弟兄的本分」而说「向她尽弟兄的本分」,是要禁止同室妻与近亲禁婚者。

  1. 革玛拉提出:来听另一篇与 拉瓦Rava 之说相抵触的 《巴拉伊塔》baraita:拉比犹大·哈纳西Rabbi Yehuda HaNasi 说,近亲禁婚者与她的同室妻在转房中受禁,另有一个证据。

  2. 妥拉说:「她丈夫的兄弟当与她同房,娶她为妻,向她尽弟兄的本分」(申命记 25:5)。

    注:照革玛拉所据的希伯来语序译。和合本作「她丈夫的兄弟当娶她为妻,与她同房,向她尽弟兄的本分」。

  3. 经上不单说「同房」,而说「与她同房」,这表明他所娶的是这个妇人,而不是另一个受禁的妇人。

    注:「与她同房」原文 יָבֹא עָלֶיהָ,「同房」即 יָבֹא。

  4. 再者,经上不单说「尽弟兄的本分」,而说「向她尽弟兄的本分」;这些添加的字眼,是为了禁止同室妻与近亲禁婚的妇人。

    注:「向她尽弟兄的本分」原文 וְיִבְּמָהּ,词尾 ה 即「她」;不带此词尾则为 וְיִבֵּם。

8a.14 提问

可见近亲禁婚者之禁也须专门推论。答:改读巴拉伊塔为「禁止近亲禁婚者的同室妻」。再难:他引了两处字眼,岂不是一处为近亲禁婚者、一处为同室妻?

  1. 这表明连近亲禁婚妇人的禁令也需要专门的推论。

  2. 革玛拉答道:把 《巴拉伊塔》baraita 的措辞改一改,说成:是为了禁止近亲禁婚者的同室妻,而不是禁止近亲禁婚的妇人本身。

  3. 革玛拉提出难处:可是他从经文引了两个证据,既有「与她同房」,又有「向她尽弟兄的本分」;岂不是因为一处是近亲禁婚妇人的 哈拉哈halakha 所需,另一处是同室妻所需吗?

8a.15 解答

答:两处都是为同室妻:一处在转房诫命适用之处禁止同室妻,一处在诫命不适用之处许可同室妻;某人的近亲禁婚者的同室妻,丈夫死后他可以娶,因同室妻之禁只在兄弟之妻、转房之律适用时才有。

  1. 革玛拉驳回这一设想:不,这一处与那一处都是同室妻所需的,两个字眼都有必要,缘故如下。

  2. 其中一处是要在转房诫命适用之处禁止同室妻,另一处是要在转房诫命不适用之处许可同室妻。

  3. 若一个妇人是某人某位近亲禁婚者的同室妻,她丈夫死后,这人可以娶她;因为禁娶近亲禁婚者之同室妻的禁令,只在转房诸条 哈拉哈halakha 适用之处——也就是兄弟之妻的情形——才有效力。

8a.16 解答

其理由:经文不单说「尽弟兄的本分」,而强调「向她尽弟兄的本分」,教导同室妻只在转房适用之处受禁,在转房不适用之处则许可。

  1. 革玛拉阐释:这条 哈拉哈halakha 的理由是什么?

  2. 它是由此推出的:经上不单说「尽弟兄的本分」,而是强调「向她尽弟兄的本分」。这是要教导:同室妻是在转房适用之处受禁;然而在转房不适用之处,同室妻是许可的。

8a.17 引证

拉夫阿施Rav Ashi 说密释纳的措辞也合 拉瓦Rava 之说:它只说「十五个女人免除她们的同室妻」,不说「自身免除、也免除他人」,可见她们自身之免无须推论,新意在于免除同室妻。

  1. 拉夫阿施Rav Ashi 说:密释纳的措辞也精确地合乎 拉瓦Rava 之说,因为它教的是:「十五个女人免除她们的同室妻」,而没有教「她们自身免除、也免除他人」。

  2. 这表明这些本身是近亲禁婚者的妇人得免,并不需要专门的推论,因为这不是一条新的 哈拉哈halakha,所以密释纳连明说都不明说。

  3. 新意在于她们免除她们的同室妻。

  4. 革玛拉总结:由此可以断定,拉瓦Rava 之说是对的。

8a.18 提问

问:若是这样,近亲禁婚者何以不需经文?必是因积极诫命不压过带剪除之罚的禁令;那么同室妻也不该需要经文,因为「作对头」一语教导妻子姐妹的同室妻与妻子的姐妹同样受禁。

  1. 革玛拉问:既然如此,近亲禁婚者有何不同,以致不需要专门的经文把她排除?

  2. 缘故必定是:积极诫命不压过带 剪除karet 之罚的禁令。

  3. 若是这样,同室妻也不该需要额外的经文,因为积极诫命不压过带 剪除karet 之罚的禁令。

  4. 「作对头」(利未记 18:18)一语教导:妻子姐妹的同室妻,与妻子的姐妹本身一样受禁。

8a.19 解答

贝瓦伊·玛尔之子拉夫阿哈Rav Aḥa, son of Beivai Mar 对 拉维纳Ravina 转述 拉瓦Rava 之说:同室妻之禁也带剪除之罚,同样不需经文;经文之所以需要,是为了……(下接叶八背)

  1. 贝瓦伊·玛尔之子拉夫阿哈Rav Aḥa, son of Beivai Mar 对 拉维纳Ravina 说,我们以 拉瓦Rava 之名是这样说的:「同室妻也像近亲禁婚者本身一样,不需要经文,因为她的禁令同样带 剪除karet 之罚,所以人不会以为转房这条积极诫命压过那禁令。

  2. 经文之所以需要,是为了……」